6月30日晚8点多,南京岔路口地区发生惨烈车祸,肇事司机先将一名小伙子撞倒,之后未减速将两名瓜贩撞倒,又将一女子撞飞。而后轿车仍然没有减速,将一名男子撞进了一辆商务车里,又将一名孕妇撞飞,孕妇腹部开裂,婴儿滑落到地上。此次事故连撞9人致5人死亡。
毫无疑问,这名肇事司机不仅仅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罪,更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因为他在第一次肇事撞人后,非但没有停下来,反而继续向前冲,继续连撞多人与多部车辆,这已经是在放任的心态下,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了。然而,事后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虽然很有必要,但对于死者来说,已经晚了。因此,重要的是,为什么今天这种醉酒驾车事件仍然屡屡发生呢?
驾驶汽车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,比如不准酒后驾车,更不用说醉酒驾车、醉酒飙车了。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,从一开始就减弱了自身的驾驶能力和注意能力,因此,也就是从一开始就置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。从法理上讲,醉酒驾车,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,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;而且,只有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,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,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,让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。
醉酒驾车是各国和地区法律打击的重点,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重视对于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,从源头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。
我们国家,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,也有相应的行政处罚,但是并没有刑罚措施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”而且,即使是这样比较轻的行政处罚,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,出现南京这样的惨烈车祸也就不足为奇了。
对待酒后驾车,可以适用行政处罚,而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,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,理应在法律上规定应用刑罚制裁,比如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,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来制止醉酒驾车的行为,防范因为醉酒驾车造成的惨烈车祸。(杨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