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是出于好意让朋友搭下顺风车,谁想朋友竟半途受伤,致使双方对簿公堂。近日,开化法院审结一起因“好意同乘”而引起的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的案件。
原告汪某与被告方某本是好朋友,在同一工地上班。2008年底,工地休工后,由于汪某的自行车被他人借用,便和方某商量让其载自己一起回家。在回家的路上,由于路况较差,汪某不慎从自行车后座上跌落,致使头部受伤,共花去医疗费近7000元。事后,汪某多次找到方某,要求他赔偿损失,但方某认为自己是好意载原告,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,因此拒绝赔偿。在多次交涉未果后,汪某一纸诉状将方某告上了法院,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。
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,本案已构成了法律上“好意同乘”的情形。方某虽是好心载人,但其行为与汪某受伤有因果关系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方某是出于好意,无偿载汪某回家,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,可以适当减轻责任。而且双方本是好友,简单的判决可能会激化矛盾,因此承办法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,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,最终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方某赔偿汪某各项经济损失5300元,并当庭兑现。(胡廷 徐肖富)